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2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联合印发的《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石油化工、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外的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实施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施时间
  2013年11月份、12月份(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11月份)。
  四、其它事项
  1、对享受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统一由省地税局在信息系统中设定,企业正常申报即可。
  2、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
  3、对符合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待遇。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 辽地税发[2010] 2010/4/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20] 2020/3/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六条措施 闽政办[2013]90 2013/7/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全省工业企业2022年“五一 吉政办明电[202 2022/4/26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工信科简函[201 2013/10/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 皖地税[2003]10 2003/7/1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 湘财企[2016]46 2016/9/28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 人社部发[2020] 2020/6/22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继续组织申报新建或改建工业企 2020/9/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 粤人社发[2020] 20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