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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人事厅
发文时间: 2007-12-7
实施时间: 2007-12-7
法规类型: 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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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号)及河南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0〕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考两科)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
  (三)有关报名条件的界定
  1、“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X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3、“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4、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二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经各省辖市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初审汇总并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到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终审、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校对,在规定时间将审批表、报名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已贴用于准考证的照片)、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省直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复审(联系电话:0371-60986790)。复审合格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并携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已贴用于准考证的照片),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两张贴报名表、一张贴准考证)。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9〕第065号、豫财预外字〔1999〕7号)的规定,每人交纳报名费5元,留给税务部门;每人每科交考务费35元,其中每人8元留给省辖市考试中心,其余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含上缴国家的费用)。
  五、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2007年12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统一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于2008年1月30日以前将审批表、报名表(贴有照片的)及信息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6月上旬开始核发准考证。
  六、教材征订
  考试教材征订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371—66767263。
  考生报名的同时可自愿在省辖市国税局征管科预订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考试大纲和教材全套共260元,其中:税法(一)38元,税法(二)41元,税务代理实务47元,财务会计42元,税收相关法律42元,考试大纲2元。
  七、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声、无存储功能)。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四)《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五)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的老考生、非免试类的新考生三类分别汇总。报名表按录入计算机的顺序排列;校对要认真,发放准考证后发现有误的,由省辖市考试中心专人来省里修改,不受理个人改正请求。
  (六)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在河南省人事考试网上查询考试成绩。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九)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注册备案。
  各省辖市人事、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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