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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5]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25
实施时间: 2005-1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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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物价局《关于请重新审定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5〕79号)收悉。根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涉案物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促进司法、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案物价格鉴证费的收费标准
  1.涉案物价格鉴证(包括补充鉴证和复核裁定)按超额累进比例收费:鉴证值1万元以下的,按鉴证值的3%收费;鉴证值1—10万元的,按鉴证值的1.5%收费;鉴证值10—100万元的,按鉴证值的0.8%收费;鉴证值100—500万元的,按鉴证值的0.5%收费;鉴证值500—1000万元的,按鉴证值的0.3%收费;鉴证值1000—5000万元的,按鉴证值的0.2%收费;鉴证值5000万—1亿元的,按鉴证值的0.1%收费;鉴证值1亿元以上的,按鉴证值的0.05%收费。涉案物价格鉴证最低收费额为100元。
  2.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需聘请专家咨询或法定机构检测,以及需要到外地(市、县区以外)调查取证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加收差旅费、质量检验费、咨询费等费用。
  3.因委托人的原因,终止价格鉴证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鉴证费用。
  4.因价格鉴证机构的原因终止价格鉴证的,所收取的鉴证费必须退还委托人。
  二、本通知核定的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15起执行。此前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标准及发文后,涉案物价格鉴证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涉案物价格鉴证费,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收费的透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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