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1-12-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出口企业凡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各地要严格把关,加强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必须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可办理退税。凡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发生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禁止向朝鲜出口有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 商务部工业和信 2018/2/5
公布2014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和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10/2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 浙地税函[2005] 2005/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青国税发[2002] 2002/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 鲁国税发[2002] 2002/7/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 沪国税进[2007] 2007/8/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 鲁国税发[2002] 200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皖国税发[2006] 2006/7/1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 济国税发[2008] 200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