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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8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6
实施时间: 2005-9-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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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所占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坚持“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着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分类办理认定手续: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定额程序和方法或“因素定税法”的原理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进行认定,认定个体工商户核定期内每个月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也要下达《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注明应纳税额,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应当凭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帐簿所反映的经营额认定其是否达到起征点。
  (三)对建帐建制但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是否达到起征点。
  (四)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认定。
  (五)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三、完善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未达起征点户申报制度。要和贯彻执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制度结合起来,既要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又要能简易操作、方便纳税人,但申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申报的销售(营业)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实现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四、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对于需配售发票给未达起征点户自行开具的,应当坚持限量、限额、限时的管理制度。未达起征点户在一个纳税期内开具发票(含代开发票)累计销售(营业)额达到起征点时应当按照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五、加强和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方要和当地的国税机关联合开展未达起征点认定工作,加强信息交流与传递,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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