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发展交响乐事业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 豫财办税[2007] 2007/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 渝财税[2010]24 2010/4/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企业上交主 京财税[2006]46 2006/4/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深国税发[2000] 2000/6/2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 闽财税[2007]92 2007/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苏财规[2010]12 2010/7/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09]40 2009/12/2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 陕财税[2009]61 2008/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实 大地税发[2002]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