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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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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发展交响乐事业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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