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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7-1-23
实施时间: 1987-1-23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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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会计法》施行1年多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成效。不少部门重新修订或制订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制度,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送我部审核批准或备案。但是也还有些部门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今后,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都要报送我部,办理报批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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