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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征管工作中应引起重视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4]15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2
实施时间: 2004-7-2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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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省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纳税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望各级地税机关在征管工作中引起重视并纠正其行为。
  一、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税收入环节
  1、我省对建安企业的管理,大多采取以票控税的征管方法,效果较为显著。但如果只单纯管票,不对建安工程项目的实质情况作跟踪管理,就容易产生问题:一些建安企业为迎合房地产企业的成本需要而多开发票,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不实,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一些建安企业对集资建房的项目只对单位出资部分开票,私人出资部分不开票;建筑公司包工不包料项目只对工费部分收入开票,而材料部分不算入工程总额申报纳税。
  2、建安企业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的,应按已完工程量计算征税,但企业往往只按取得的预收款缴税。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建安项目,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未能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作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拥有资金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合作建房,房屋建好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合作者分配房产,这部分分配给合作者的房产,开发商往往不作销售不动产处理;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以土地使用权换得的房产也不按取得的房产价值作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处理;有些虽作销售处理,但其销售和转让的价格大都以开发成本作价,违反了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4、税收政策法规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经营收入时间的确认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和劳务提供或实施完毕时予以确认。但企业往往执行不一,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采取预售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确定销售收入,而是强调款未付完,尚未办证等;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现房的,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定销售收入,而只按收到的款项申报纳税;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房产的,不是以收到银行按揭款项时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按房屋交付使用时确定收入等。
  5、企业间资金融通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往往不作其他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6、旅游景点的企业不按票面收入计算缴税,而是按实际收到的收入申报营业税。
  7、一些宾馆、酒店同时从事娱乐业的,不分别按娱乐业的20%税率、服务业5%税率申报纳税,而是合并服务业依5%税率缴税。其以合作名义将餐厅、商场、歌舞厅、美容美发、茶艺等经营项目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固定取得分成收入的,其取得的收入不按租赁收入申报纳税。
  8、有些企业用来抵债的房屋资产没作销售不动产处理,申报缴纳营业税。
  9、高尔夫球场取得的打高尔夫球收入、餐饮收入、宾馆收入等在财务上未分别核算,但在申报纳税时却随意划分不同税率纳税。
  (二)代扣代缴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不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2、境外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的使用单位没有扣缴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受让者没有代扣缴营业税。
  二、房产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房产原值计价存在的问题
  1、初次装修费不计入房产原值。
  2、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不计入房产原值如:①通风照明设备;②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线电缆导线;③电梯、过道;④附属的水管、下水道、煤气管。以上价值没有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
  (二)垂直管理汇总核算的企业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不入帐的房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境外签订境内使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对合同贴印花税票。
  (二)建筑设计的追加建设合同不按规定贴印花税票。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只对记载的实收资本贴花,而资本公积未计算贴花。一些地区甚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注册资本征收印花税,应予纠正。
  (四)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一些地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对合同征税的作法应予纠正。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已征用超过规定开发期尚未开发的国有土地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还存在着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合伙企业按一个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而不是按投资者各自分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种补贴、奖金不合并入工薪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偶然所得获奖收入支付单位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境外个人在境内居住超过183天获得的劳务收入和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薪收入支付单位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年平均工资额的3倍,并达到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单位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项存在的问题
  1、企业接受捐赠货币资产应并而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不按入帐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和按配比原则确认对应的成本费用。该项政策往往得不到贯彻。
  3、已逾期1年尚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没有在确认期满之日作为所属年度的收入(注: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的除外)。
  (二)计提折旧存在的问题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其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直接按原值计算折旧,没有按原值扣减5%残值。
  (三)不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所得税时未作调整
  1、非公益性赞助支出。
  2、担保支出。
  3、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
  4、各种性质的“预提费用”,如:基金、准备金。
  5、违反法律、法规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支出。
  (四)部分超标准列支项目不作纳税调整
  1、借款费用支出部分:①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借款利息部分;②应该资本化的利息作为期间费用列支;③从关联企业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
  2、工薪支出部分:①非工效挂钩企业工薪支出超过月人均1000元以上部分;②工效挂钩企业在批准的幅度内计提尚未发放的效益工资。
  (五)超比例扣除项目不作纳税调整
  1、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
  2、公益、救济捐赠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注:①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全额扣除。②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表演团体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按应纳税所得额10%税前扣除。]
  3、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4、采取备抵法提取坏帐准备金超过年末应收帐款5‰部分。
  5、广告费列支:①一般行业按销售收入2%据实列支,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②特殊行业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文化体育和建材商城)按销售收入8%税前列支,超出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③从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6、业务宣传费超过销售收入5%部分。
  7、支付个人佣金超过服务金额5%部分。
  (六)亏损弥补存在的问题
  1、历年亏损分不清楚,超过五年的亏损仍继续弥补。
  2、只用应税所得额弥补亏损,而免税所得和联营合作分回的税后利润不用于弥补上年度亏损,造成企业在所得税前多弥补亏损。
  (七)申请注销的企业不依法进行清算,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清算情况。今后申请注销的企业必须提供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审查后根据确认的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提供清算报告的,不给予办理注销手续。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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