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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减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财农税[2003]2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1-19
实施时间: 2003-11-1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83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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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泰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减问题的请示)) (泰财农税[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应照章予以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也没有明确对此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照顾。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重组形式,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均应照章征收。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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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wwfan   2010年4月20日 +25金币
本文发文日期 20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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