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
发文时间: 2021-6-24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 冀财税[2016]9号 2016/2/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豫财税[2021]11 2021/9/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 2006/7/10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2016/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 桂财农税[2010] 2010/3/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大厦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2007/6/12
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7/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 2021/7/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 20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