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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6]6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0
实施时间: 2006-4-2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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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润率按15%执行。
  三、预售收入毛利额弥补亏损
  预售收入按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2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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