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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4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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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75号)收悉。关于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732号),同意该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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