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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6]7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0
实施时间: 2006-9-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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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1号二00六年八月七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及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学校代有关单位收取的学生装费、午餐费、保险费等项目,凡不作为学校收入核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凡与学生入学没有任何关系,学校未对其提供教育劳务的,不征收营业税。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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