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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6]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9
实施时间: 2006-4-2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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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新形势下党关于“三农”工作的总要求和总抓手。省委、省政府已明确了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方针、工作重点等,工作措施也非常具体有力。各级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贯彻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我省农村的地方税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涉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坚持依法治税,贯彻“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农村零星税源征收,建立起了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农村税款征收公开透明,既实现了农村地方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又保持了良好的农村税收征管秩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为地方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基础。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把积极和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地税建设和发展的难得机遇,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深化和改进农村税收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涉及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方面,与城市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科技开发、新兴产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现代服务业等,都有许多与农村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做到依法治税、公平执法,对政策规定范围的扶持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城市和乡村,必须一视同仁,不折不扣的落实。对农村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在此,对与农村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措施,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对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项目和收入实行营业税减免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3、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9、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10、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对支持农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农业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6、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7、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农业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农业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扣除。
  9、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业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0、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农民收入
  1、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农民居住用房产,实行城乡同等待遇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对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经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3、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4、在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船、机械,给予减免税
  凡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七)对收购农产品交易行为,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2、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对农村税收征管实行简便易行的方式和方法
  1、对农村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纳税人,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不足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2、对农村的和为农业发展服务的各类小型企业或中介机构等,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
  3、对小额税款的纳税人,实行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的缴税方式。
  4、对农村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实行以缴纳税款代替纳税申报的简便办法。
  5、进一步扩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网点代征代缴税款办法,方便纳税人纳税。
  三、强化服务意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地方税收服务
  一是针对农村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地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和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定点办公与送服务上门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二是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流程,归并简化各种办税表单、手续,努力拓展纳税人免费取得各种纳税表单的渠道。三是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即时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对重点发展的农村企业,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五是深化、细化税收宣传服务。充分利用网络、12366纳税服务系统、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六是加快农村税收信息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电话申报、网上办税等简便快捷的税款征收方式,打造信息化支撑的、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
  四、依法规范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地方税收环境
  一是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全面及时地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征管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的作用,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通过纳税评估,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继续采用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避免因违法而增加纳税成本。三是依法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利用开假发票、做假账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农村车船税收和运输业税收管理,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四是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税务行政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五是继续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干预农村纳税人正常经营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
  五、加强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确保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部门领导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具体抓,建立有效的决策和工作协调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二是加强对农村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税收服务的改进、跟进措施。三是将促进新农村建设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季度总结、年中检查、全年考核评比,建立考核监督和奖惩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系统上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高水平、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修正:

上述法规企业所得税条款、第二条第六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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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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