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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2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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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广东作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注册税务师行业也应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各地国、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通力协作,认真研究规划“十一五”时期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工作,努力实现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全面、规范、协调发展,确保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科学发展、规范执业、优质服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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