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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4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0
实施时间: 2005-7-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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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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