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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2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9-7
失效时间: 2007-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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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省局已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转发各地。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发之前,现就做好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申请的资料和程序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认定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并书面核定企业增值税年度减税限额。
  二、减税限额的核定和退税额的计算
  (一)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从企业已缴纳税款中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办理退还(即征即退)的办法。我省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统一为3.5万元。残疾人员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当月起计算可退税额。企业可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可退税额=∑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工作月份数÷12×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三、安置残疾人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参与残疾人比例和减税限额计算。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福利企业  (年度)退税管理台帐》(附表2),动态掌握企业减税限额和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9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9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资格认定。不符合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但企业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2006年12月31日前符合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附件: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认定表;
     2.福利企业     (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七日

相关附件:
1158051039178.doc    
1158051005459.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7]130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12-24
实施时间:2007-12-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8]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11
实施时间: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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