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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2]2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2-7-9
实施时间: 2002-7-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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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对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以前年度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辖范围见附件1)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出具证明函,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4);
  (五)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以前年度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同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有关指标汇总后,填入《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情况汇总表》(附件5),连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8月20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具备《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条件、新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照本通知一、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需报送熟悉金融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简历和业务证明材料。
  四、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和公告后,方可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按《办法》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材料上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辖范围表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情况表
     5、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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