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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2000-4-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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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地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做到不留缺口,防止“胡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概算预算,严格财务支出,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要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27号)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五、开展基建工程的清理整顿,切实做好基本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三讲回头看”,对本地区的基建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予以纠正。
  (一)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办事,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允许开工建设;已经动工的,一律暂停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违反规定继续建设的,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8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1999年5月底以前动工并已完工的项目,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的,清理后,上报总局;未完工的,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超规模超标准的也要上报总局,并说明原因;1999年5月底以后批准和动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标准的,必须修改设计图纸,调整装修方案。未按规定执行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经费。  
  (三)培训中心项目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清理,超出规定已立项尚未动工的,一律停止建设;已经动工和完工的,或改为办公业务用房或出售处理。
  (四)办公业务用房建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和培训中心建高档消费娱乐设施的,一律停止建设;已经完工的,要专题上报总局。
  (五)凡未建账建制的建设单位,限期设立专职基建会计,按国家规定设账、记账并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统一管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落实本通知,并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执行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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