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6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11-28
实施时间: 1997-11-28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69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库都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新地税一字[1997]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道运输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新疆库尔勒市至都善县的库都管道运输收人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应在其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即陕西省西安市。
  二、关于修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问题。总局认为,此项规定的变动,既要考虑避免损害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又要考虑因地区之间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因此,你局的建议,可以作为一个课题作进一步的研究,但在现行规定修改以前,必须严格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3-4
实施时间: 2009-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6650900   2009年6月6日
该文件已被《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 卫规财发[2010] 2010/7/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桂经企业[2009] 2009/4/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 2008/1/1
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2010/6/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及 渝地税发[2006] 2006/1/4
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5] 2005/12/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 新财资管[2007] 2007/2/2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 甘地税一[2001] 2001/9/19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 新地税发[2009] 2009/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 新地税发[2009] 200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