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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计字[1999]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1-27
实施时间: 1999-1-27
失效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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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将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注明,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
  二、各证券公司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证券公司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年度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券公司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将对各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遗漏和欺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证券公司报送业务资料的有关具体事项,仍按我会证监机字[1997]3号文件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部分,业务报告和财务报
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业务报告
  一、公司概况
  1、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等。
  2、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及其主要职能部门。
  3、简要介绍公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
人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情况
  1、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2、公司代发行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全年承销新股发行和配股的公司名
称、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和筹资额等。
  3、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4、公司投资情况
  列示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
例等,并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资额较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
  5、公司收购、兼并情况
  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经营范围和规
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可能导致大额损失的重大经营活动等。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1、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
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
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四、重大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事项简介。
  3、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简要情况及进程,对
公司当年经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
例。
  4、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
况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说明。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
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8、如公司有逾期未还借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应说
明涉及金额、未还款或未收回的原因及可能的后果等。
  9、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0、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公司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并披露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明细。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部分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以
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
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
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
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的两
个期间的数据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
表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简述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
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
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
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方法和买入、卖出的核算及计价
方法。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
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
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
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
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3、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
资产的时点。
  1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
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
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8、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
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予合并时,应
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
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
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
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要予以关注,并
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
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分支机构
  公司应披露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的家数,年度内增加和减少的分支机构,简述
其新设、转(受)让或撤销原因。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
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
(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如有外币余额,应分别披露人民币和外币
金额、外币折算汇率等。对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应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
别列示。
  2、自营证券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类别
期末帐面值 期末市值 跌价准
    
合计
    
  3、应收证券款、证券交易清算,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清算机构名称
  期末数
   
合计
   
  4、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帐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5、拆出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 计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
在本项目附注中披露并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
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拆入单位
 期限  本金  利率  期末数
    
  6、买入返售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返售金额
      
  7、代发行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委托单位
发行方式
期末数
     
  8、代兑付债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委托单位
兑付资金来源  
期末数
    
   兑付资金来源分别按预收和代垫两种情况反映。
  9、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合计         
  10、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以下项目: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
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
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
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 占被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的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若其他投
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
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
种类
面值
年利率
购入
金额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
已收取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
单位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
利息 累计应收或
已收取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企业,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11、交易保证金,应分别说明缴存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合计      
累计折旧      
      
合计      
净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转出、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
明确说明。
  13、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名称
项目进度 期末数  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14、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
金额  期初数
本期
增加 本期
转出 本期
摊销 期末数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   别
  余 额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和未处
理的原因。
  17、拆入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出单位
  期限  利率   期末数
       
  18、卖出回购证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
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回
购金额
      
  19、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原币金额  汇 率  折人民币金额  
个人客户    
人民币
    
港 币
    
美 元
小计
          
法人客户
    
人民币
    
港 币
    
美 元
小计
      
总计
    
  并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资金和关联企业的买卖证券款,如有,
应披露具体金额。
  20、应付帐款、应付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如占负债总额比重大,或有违规使用、逾期占用的,应予披露。
  21、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金额。
  22、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
期末数。
  2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
名称
面值
发行
日期 发行
金额 债券
期限  本期应付
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
或已付利息
       
  24、实收资本或股本,如年度内发生金额或股东单位变动,应予以披露。
  25、资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0]1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4-10
实施时间:2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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