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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7]7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15
实施时间: 1997-12-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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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征税问题
  对人防部门向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征税问题
  目前一些商业企业向进场搞厂店联销、租柜经营或其他形式经销的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用于为商店自身或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均构成了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
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就收取的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三、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以出租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出租的自建建筑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它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属于自我经营,对此类行为,应与自建自用行为一样,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勘探、设计业务的适用税目问题
  单位或个人承接勘探、设计业务取得的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已分别明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均按“服务业-其它服务”征收营业税。
  五、单位或个人承发包经营、承出租经营税收问题
  目前,实行承包或出租经营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有的乡镇村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实体,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出包方每年要向承包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租赁费或管理费。单位将企业承包或出租给他人经营,只不过是企业内部核算形式的改变,但其实质是单位将国有资产(房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等)出租给他人,他人利用租赁的国有资产获取经济利益。单位将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包的名义掩盖了出租国有资产收取租金的实际。因此,对单位或个人承发包、承出租经营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收取费用的名称如何,都一律按“服务业”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企业主管部门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向其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超过限额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应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服务”征税。
  折让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按期(月或季)对达到一定销售业绩的传销员给予低于一般出厂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的现金折让。奖励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根据传销员所发展传销网络的销售业绩或者其他业绩给予的佣金
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等报酬。
  七、宾馆、招待所话费业务征税问题
  宾馆、招待所等单位代办长途电话及公用电话业务,可根据话费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费用后的余额,合并其他服务业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若采用话费收入全额上交电信部门,再以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的,则应根据实际取得的手续费合并其他服务业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八、电信部门征税问题
  (一)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电话费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电信部门为当地无线电管委会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以及代其所属单位代售电话机取得的收入,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一律合并收入征税。
  (三)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移动通信服务费、入网费的同时,销售的BP机、大哥大收入,无论其与电信服务费收入是否单独核算,均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美容业务征税问题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上从事美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含学校)从事美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医疗劳务中“治疗”的免税范围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美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除培训业务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外,其他收入均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出售陵墓、墓穴等项收入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无论其性质如何,凡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行为,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出售陵墓、墓穴、墓地及相关管理费等项收入,是单位或个人向社会提供“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它不属于“殡葬服务”的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问题
  (一)甲方出资,委托乙方建房,征地等一切手续皆由乙方负责,房屋建成后产权归甲方的征税问题
  1.若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无论乙方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如果乙方没有施工队伍,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对乙方也按“建筑业”征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全部造价减去转包给施工单位工程价款后的余额。对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由乙方代扣代缴。
  2.若甲方与乙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乙方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那么对乙方取得的业务收入,则按“服务业”征税。
  (二)甲、乙双方合作,甲方提供场地,乙方负责建房,房屋建成乙方使用若干年后,将所建房屋和场地一并还给甲方征税问题
  这一过程中,甲方以出租场地为代价换取建筑物,乙方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的计税营业额可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生效的当天。
  十二、按摩、桑拿浴业务征税问题
  对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十三、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益征免税问题
  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免征税费。”不包括流转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对养老保险基金营运中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当按国家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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