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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5]114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2-9
实施时间: 2005-12-9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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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审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自觉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谨慎执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并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2005年新颁布的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研究、领会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内容,关注《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委托理财等情形。
  应特别关注下一年度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1.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2.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年度实施的;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继续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出现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坚决制止不顾审计质量、不计后果“接下家”的行为,维护证券审计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上市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形的,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业务报备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5月31日前,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通过网络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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