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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有效解决非企业原因造成涉税问题有力助推企业发展建议[第0791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22
实施时间: 2024-7-22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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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宋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非企业原因造成涉税问题,有力助推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关于企业办理“崇山华府解遗项目”房产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建议,第一时间安排相关人员了解企业办理上述项目房产涉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承受不动产契税及滞纳金规定
  对于企业办理房屋交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辽地税2013年第6号)文件规定,企业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产生契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故企业在签订合同当日产生纳税义务,逾期申报按《征管法》规定将产生滞纳金。
  二、企业承受“崇山华府解遗项目”涉税情况
  对于您所反映的企业当年无法取得发票,后期纳入解遗办证范畴的业务,纳税人不是主观原因不办理契税申报,而是由于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造成产生滞纳金情况,我局积极向省局进行请示汇报。针对上述情况,省局予以答复,对于非因企业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后期纳入解遗办证范畴,在解遗文件办理要件中明确列明不需要提供发票的,企业签订合同当日产生纳税义务,自解遗文件下发之日起起算契税纳税期限。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人:宁晓娟;联系电话:225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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