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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产权[2018]15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5-31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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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31日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15〕316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由云南省国资委设立并进行管理维护,同时对云南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原则:
  (一)推荐。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由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库内专家向省国资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管理。申请加入的,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评审专家库的,统一核发聘书。
  (三)费用。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费由省国资委或评估项目委托单位根据评审时间、工作量、专家级别及有关文件规定等支付。
  第四条  专家库内专家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充实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在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或财会金融、工程技术、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五)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土地估价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格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六)同意个人相关信息对外(社会)公开;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情况能够适应评审工作要求。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需要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三)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说明
  第七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通知本人申请情况,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省国资委将该申请人列为专家库评审专家候选人,经考察合格后正式聘为评审专家,并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资产评估项目后,根据需要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涉及特殊评估事项时,可临时选聘其他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为省国资委提供真实、中立、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实事求是,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评审;
  (三)保守评估报告涉及的信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权益;
  (四)不得接受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五)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为评审项目的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评审专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与评审项目的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密切业务联系,或者正在为上述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的;
  (三)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并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审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未经同意自主确定代理人参加资产评估会议;
  (二)不提前做好评审会参会准备、会前不拟出资产评估意见初稿、不按要求完成资产评估审查工作的;
  (三)与资产评估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资产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偏离评审原则,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五)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利益,未尽保密责任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财务而影响专家评审活动的;
  (六)一年内无故连续3次或累计4次以上缺席评审会议的。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企业的专家库及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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