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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施行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产权[2018]15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5-31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云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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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31日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
  指导意见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现就省属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
  二、省属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财政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以及未被列入省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三、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省属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省属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省国资委公布的省属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省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企业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评估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
  五、省属企业应当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评估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六、省属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集团层面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七、省属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
  八、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评估机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省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九、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企业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省属企业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时,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
  (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惩戒的。
  十、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近三年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
  (一)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二)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的;
  (三)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七)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未及时告知省属企业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十一、省属企业因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情形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各省属企业、相关行业协会。
  十二、省属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省国资委定期对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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