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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21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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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企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收费减免规定。同时,要按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要求,加快兑现政策红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四、本文自2025年1月1日执行。执行之日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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