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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23
实施时间: 2024-7-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7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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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志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层面针对个转企后新增小微企业出台定向奖励扶持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个体转企业,增强全省民营企业发展后劲”的答复
  近年来,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普惠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二、关于“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食堂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省级层面对新增纳统的高校餐饮公司给予税收减免和运行补贴,助力高校食堂升限纳统,为全省经济指标增长提供支撑”的答复
  目前,高校食堂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同时政策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目前税收减免政策制定权在国家层面,我局将深入走访企业,针对性调研税收政策,了解纳税人合理涉税诉求,向税务总局积极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在全面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下实功,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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