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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24]1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0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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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做好我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其他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其中,城市是指设区市、不设区市的城区(含兰州新区)。
  具体公共供水企业名单及适用合理漏损率由省住建厅函告省税务局。
  二、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税额标准的3倍确定。
  除城镇公共供水、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对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税额标准的2倍确定。
  四、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范围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除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水许可水量超100万立方米外,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为取水许可水量。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按国家统一发布的范围确定。
  六、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具体名单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七、跨市(州)、县(市、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八、对部分采矿疏干排水以及石油开采取用水户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申报纳税的取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对煤炭开采陇东地区(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按吨煤取排水1.7立方米、其他地区按1.3立方米核定,对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4.5立方米核定,其他《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中涉及的矿产开采按照相应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中的疏干排水和石油生产对应税额标准执行。
  九、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原执收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清算、清欠及财政票据的缴销。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甘价商〔2008〕167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敦煌市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甘发改商价〔2014〕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pdf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
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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