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规[2024]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7-16
实施时间: 2024-7-25
失效时间: 2029-7-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6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2023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11元。现就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准值。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711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4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133元/月,下限调整为4027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退费。
  以上规定从2024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 0001/1/1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 财社[2019]81号 2019/7/5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2013/6/24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结 苏人保规[2013] 2013/3/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 新劳社函字[200 2003/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3 2011/7/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4] 2024/8/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 穗地税发[2011] 2011/2/28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 京社保发[2012] 2012/2/28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核实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 20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