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9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支持政策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享受政策条件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8月2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 2017/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社 甘财税法[2019] 2019/4/2
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 发改高技[2022] 2021/2/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财税[2014]84 2014/11/20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 青财税字[2022] 2022/3/29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关于落实支持重 青财税字[2023] 2023/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税[2022]11 2022/2/14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税[2022]7号 2022/1/1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辽财税[2014]35 20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