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享受政策条件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8月2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浙财税政[2023] 2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规[2023]6号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自 厦税发[2023]91 2023/10/12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川财规[2021]13 2021/1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4]12 2014/8/28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辽财税[2014]35 2014/7/2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冀财税[2023]21 2023/1/1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 2023/9/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 成办发[2016]15 201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