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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评协[2024]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7-15
实施时间: 2024-7-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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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不含宁波):
  按照财政部《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和年度相关工作安排,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浙江省财政厅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于2023年8月上旬开始,具体各机构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对象
  列入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及范围
  在对执业机构进行系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检查组合理确定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样本,主要检查自上次接受检查以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以最近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业务报告报备、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以及未规范报备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期间被抽到项目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现场配合检查。被检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二)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被检查机构对自上次接受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有关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完成自查工作记录及自查报告,于7月26日前将自查材料(附件2)通过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server.zicpa.org.cn/)“执业质量管理”模块报送省评协。
  (三)联系方式:省评协业务监管部,0571-85179526;行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与支持:李明睿 17376506619,姚义  15356639507。
  附件:
  1.2024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2.自查材料(通过注会评估行业综合服务平台另发)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1.2024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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