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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55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冀税建议字[2024]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5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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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农村厅:
  李霞代表提出的第1550号关于“发展壮大我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对策建议收悉。对其中“实施‘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行动,制定激励性更强的薪酬、职务、股权、税收、金融等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对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经营性收入用于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开支部分,可实行税前列支,给予税收优惠”的建议,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李霞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
  衷心感谢李霞代表和贵厅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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