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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5-20
实施时间: 2020-5-2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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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定位对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迫切需求,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为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立体化的继续教育保障。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
  四、学分要求及学习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学习培训和学分登记。学习形式和学分确认方式详见《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附件2)。
  “省会计信息平台”操作指引另行通知。
  五、继续教育考核与监督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同时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每年对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使用该平台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自2020年4月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公需科目学习渠道。
  (三)2018、2019年度在“省继续教育系统”认定通过的继续教育记录,已对接至“省会计信息平台”。会计人员未完成2018、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的,不再办理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学分补登。会计人员已完成2018、2019年公需科目学习,但尚未完成专业科目学分登记的,可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补登该两年的专业科目学分,补登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为确保“省会计信息平台”与“省继续教育系统”数据对接的平稳进行和学时数据的准确完整,会计人员须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和“省继续教育系统”分别建立个人账号,并确保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附件: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doc
  2.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xls
  3.2020至2021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xls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相关附件: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doc    
2.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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