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2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2-20
实施时间: 2024-2-20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22〕1号)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已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二、学习时间
  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学分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四、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主要内容有: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新时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农村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审计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加强对网络教育课件和面授教育课程的审核把关,不得将会计考试培训课程以及内容陈旧、错误的课程纳入继续教育,保证课程质量。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按照属地化原则,直接通过“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模块,选择一家培训机构进行注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2.面授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课程安排、参训人员基本信息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填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备案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方可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以及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备案单位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面授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提前备案组织的面授教育培训,不予认定学分。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进行统一登记,相关工作于继续教育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参加培训会计人员签到表、人员基本信息、测试合格人员名单、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经审核符合面授培训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山东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登记;2.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登记。
  (三)费用负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贵州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 黔注协[2007]64 2007/8/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 京会协[2010]13 2010/1/2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津财会[2024]3号 2024/2/19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 厦财会[2014]28 2014/7/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 渝财会[2023]5 2023/3/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2024年 京会协[2024]52 2024/4/7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暂未开展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2018/8/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 新人社规[2022] 2023/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内财会[2014]17 2014/3/1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 202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