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24]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2-2
实施时间: 2024-2-2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8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6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分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人才选拔、培养、表彰的必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主要内容:会计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新时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新中国会计发展沿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及基金类会计制度、农村会计制度、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内部控制理论与应用、财务管理理论与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实务应用、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数字技术在会计与财务工作中的应用、可持续信息披露研究动态、审计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财政金融法律法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
  各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加强对网络教育课件和面授教育课程的审核把关,不得将会计考试培训课程以及内容陈旧、错误的课程纳入继续教育,保证课程质量。省财政厅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课件进行抽查,对于课件质量差、内容陈旧、与现行制度准则等规定不一致的,将责成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由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财政局公布本辖区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及继续教育网站地址,会计人员参加网络教育,需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2.面授教育。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四、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记录须经各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进行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应于继续教育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山东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登记;2.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登记。
  五、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各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做好继续教育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要积极发挥各级会计学会、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各市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严格课件和学分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 京会协[2012]13 2012/2/8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2016/4/22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 津注协[2015]43 2015/4/27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粤财会函[2019] 2019/1/7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2009年湖北省注册会计师 鄂注协发[2009] 2009/3/3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2014/4/2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2017/12/29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 津注协[2013]36 2013/4/16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2023/4/19
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 200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