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提示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2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5
实施时间: 2024-1-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要求,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规定建立或修订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贯彻执行。我会将根据通知要求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对违反准则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
  特此提示。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管 浙注协[2020]45 2020/7/7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 鄂注协发[2024] 2024/1/8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治理委员会《新质量管理准则实施 注协简报[2023]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