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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0]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0-11-19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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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财政部
  2020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pdf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pdf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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