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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税协发[2021]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1-20
实施时间: 2021-1-2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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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陕西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0日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涉税服务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基层联络处工作人员,组织调动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导向鲜明、有效管用的涉税服务表彰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争先创优、干事创业,推进陕西注册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设定以下奖项:
  会员单位奖项:年度最强奖、年度最佳奖、年度先进奖;
  会员个人奖项:金牌税务师奖,年度优秀所长奖、年度优秀税务师奖;
  基层工作联络处:年度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奖。
  第四条 表彰奖励对象
  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并在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已在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办理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及各基层工作联络处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会员单位表彰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等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依法纳税,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2.贯彻落实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陕西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会议精神,促进行业党建、统战、业务等方面工作融合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3.积极参加同心服务团等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关注和好评。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规范执业,遵守执业纪律,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违法违纪行为。
  5.最近连续两个年度行业自律检查合格,积极开展各项业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自觉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6.按时足额交纳税费和会员会费,无拖欠。
  7.积极主动参加中税协、省税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资料,无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录,在执业过程中和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无恶意竞争行为。
  8.本单位从业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
  9.注重品牌建设和文化建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积极向《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地市级以上报刊、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投稿,完成宣传任务,行业宣传工作有特色。
  11.在涉税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表扬以及纳税人好评。
  12.产教融合工作成绩显著的。
  13.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理念并取得成效。
  第六条 会员单位表彰奖项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度最强奖
  当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经营保持盈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收入同比增长3%以上;
  (2)上年度收入1000万元至3000万元,当年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
  (3)上年度收入未达到1000万元,当年收入已达到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20%以上;
  2.年度最佳奖
  当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经营保持盈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当年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2)上年度收入未达到500万元,当年收入已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同比增长30%以上;
  3.年度先进奖
  当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收入300万元至500万元,同比增长15%以上;
  (2)上年度收入100万元至3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
  (3)上年度收入未达到100万元,当年收入已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同比增长40%以上。
  以上奖项所列收入均为完税收入,同时应与财务报表和行业系统报表数据一致。因疫情或其他重大情况影响行业收入整体增减变化的,由省税协决定适当调整表彰年度收入增长比例。
  第七条 个人会员表彰奖励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讲政治、守规矩、顾大局、有担当、工作积极、执业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
  2.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诚信服务、讲求效率,无违规违纪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税务师行业的声誉。
  3.热爱税务师行业,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涉税服务专业技能。
  4.积极配合省税协开展各项活动,工作表现优异。
  5.在税务师事务所或行业有关工作中事迹突出,有典型事迹。
  第八条 个人会员表彰奖项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金牌税务师
  (1)在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近五年内三次被评为优秀所长或优秀税务师的;
  (2)在税务师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税务师;
  (3)工作业绩列本行业或本事务所前列的。
  (4)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行业内或有关方面通报批评。
  2.优秀所长
  (1)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入未达到100万元,当年收入已达到100万元且同比增长40%以上;
  (2)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入100-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
  (3)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入300-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
  (4)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入500-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
  (5)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入1000-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
  (6)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
  3.优秀税务师
  (1)税务师事务所当年收入100万元以上;
  (2)在A级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本年个人贡献度应达到40万元以上;
  (3)在AA级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本年个人贡献度应达到80万元以上;
  (4)在AAA级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本年个人贡献度应达到120万元以上;
  (5)在AAAA级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本年个人贡献度应达到160万元以上;
  (6)在AAAAA级事务所分所工作的税务师本年个人贡献度应达到120万元以上。
  因疫情或其他重大情况影响行业收入整体增减变化的,由省税协决定适当调整表彰年度收入增长比例。
  第九条 基层工作联络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1.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省税协落实涉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工作有实质性进展,事迹突出,事例典型,取得显著成效的。
  2.热心为本联络处区域内各税务师事务所排忧解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
  3.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诚信服务、讲求效率,无违规违纪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除基层工作联络处先进工作者外,其他个人奖项,会员个人申报评审时一个年度只能选取一项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奖项产生均要经过申报、评审、决定等程序进行。所有奖项均由会员单位依据条件自我评价,自行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报或推荐。
  省税协组织评审组采取书面审查或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材料提交奖惩委员会评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依据考核情况、评议情况决定表彰对象,并对表彰对象予以五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二条 奖励。获奖会员单位由省税协颁发奖牌。获奖会员个人由省税协颁发奖牌(状),并对金牌税务师授予税务师事务所金牌税务师荣誉称号。获奖基层工作联络处和先进工作者由省税协颁发奖牌(状)并予以奖金奖励。奖牌(状)由省税协设计制作颁发,评先活动不收取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任何费用,表彰所需费用由省税协列入预算后据实开支。
  第十三条 获取荣誉的单位、个人由省税协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予以宣传褒扬。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状),并在行业内通报。
  1.弄虚作假取得荣誉的。
  2.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4.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通讯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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