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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0
实施时间: 2004-1-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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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文件第九章第五十条的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办法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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