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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三项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会协[2023]10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1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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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已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2.《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1月3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省注协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省注协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本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五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执业质量检查结果的处理应当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七条 省注协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 检查周期
  第八条 省注协每年应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对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以及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的非证券业务,每5年内至少进行一次执业质量检查。根据中注协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省注协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有拒绝、阻挠和限制检查行为的;
  (五)省注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检查计划
  第十条 省注协应当按照中注协制定的检查标准和政策,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并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省注协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
  (一)业务招投标过程中,明显低价投标、低价中标的;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新批准设立的;
  (七)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省注协建立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3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省注协的委派,在省注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以及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将业务报告、相关工作底稿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资料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折算为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省注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向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并支持其工作。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在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不良影响。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在实施检查前,省注协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省注协并经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省注协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制定检查纪律并传达到检查人员。检查组要向被检查事务所告知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检查纪律。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在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业务项目检查时,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执行的业务。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执行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样时应当考虑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结果,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检查组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省注协报告,由省注协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省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省注协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四)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五)业务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省注协保管。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省注协。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注协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第三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根据相应的惩戒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三十四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省注协应当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省注协应当责成受到惩戒及其他存在一定质量管理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省注协应当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整改。
  第三十七条 省注协应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 省注协应公告每年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以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注协开展投诉举报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执业监督,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省注协直接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的制度制定、管理,会员诚信档案系统开发维护以及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并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单位会员诚信档案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和提示记录。
  第六条  单位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良好记录:
  1.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党团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2.积极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荣誉情况;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记录:
  1.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和训诫等;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情况;
  4.其他不良行为。
  (三)提示记录:
  被行业协会下发警示函、约谈提醒等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记录:
  1.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党团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2.积极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荣誉情况;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其他从业人员受到的以上表彰、奖励等良好记录,一并纳入到诚信档案管理。
  (二)不良记录:
  1.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和训诫等;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情况;
  4.其他不良。
  (三)提示记录:
  被行业协会下发警示函、约谈提醒等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省注协在工作中信息采集;
  (三)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其他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记录行为由会员自行申报与省注协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会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记录或提示记录行为由省注协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不良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省注协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记录行为和不良记录行为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省注协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会员应加强与省注协沟通,对省注协已经收集获取的诚信信息,会员无须申报有关材料。
  省注协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会员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一条  省注协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监管措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会员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注协应当自受理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长期保存,诚信档案系统的当前记录期为3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公众查询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省注协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系统。
  (一)会员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因执业行为受到民事赔偿除外)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注协官网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记录、因执业行为受到民事赔偿等为非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基于会员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开发会计师事务所无违规证明线上开具系统,对三年内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在线申请开具无违规证明功能。
  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检查、调查会员执业情况,需要查询会员非公示信息的,省注协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省注协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省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省注协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注协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采取下发警示函、约谈提醒(包括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强制培训等自律监管措施,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审计计划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实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如:恶意压价竞争、非法设立分支机构、非法广告宣传、提供分成回扣佣金、出卖公章等;
  (二)对注册会计师管理不规范,存在兼职、挂名等不能专职执业行为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冒用他人名义签名执业的;
  (四)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存在冒名顶替参加培训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任职资格检查等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有关行业自律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省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尤其是被检查和调查期间篡改、编造、隐匿、销毁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
  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省注协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七条 省注协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经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研究,对投诉举报不实、违规行为轻微或未造成明显严重后果的,应重视协调工作、坚持化解矛盾,可实施简易程序,即无需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采取第五条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网络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 8 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省注协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由省注协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为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负责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委员会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省注协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省注协行业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会协〔2016〕3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doc    
2.《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docx    
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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