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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后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办函[2005]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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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解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掌握实施优惠政策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请对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进行统计(表式及说明附后),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报送实施优惠前后的对比数据和有关资料。
  附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收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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