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3]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执行期限及相关规定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冀财税[2023]21 2023/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 沪财发[2022]3号 2022/8/30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23]8号 2023/1/1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 鄂财税发[2023] 2023/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 沪财发[2023]9号 2023/1/1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6号 2017/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 2017/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2]3号 2022/1/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7]26 20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