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规[202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3-9-10
实施时间: 2023-9-10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
  (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
  (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3]208号 2024/1/1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 保监发[2004]77 2004/6/25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第X号:偿付能力 保监厅函[2014] 2014/7/16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 保监发[2013]24 2013/3/2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令20 2003/3/24
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 2021/2/20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嘉兴市各类保险公司发票领用管 浙嘉地税征[200 2003/11/3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 2024/2/9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 2003/9/8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 保监厅函[2014] 20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