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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23]1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3-30
实施时间: 2023-3-30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5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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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11号)文件要求,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注册会计师关系在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重点检查对象包括:(1)2022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2)2022年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3)70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4)在2022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5)省注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时间
  2023年3月29日-- 4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一)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否存在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五)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年检方式及流程
  2023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依托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检查方式进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使用360极速模式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申请,按照要求上传相关年检材料。具体操作详见“会计师事务所用户操作说明”(附件1) 和“注册会计师用户操作说明”(附件2)(事务所可替代注册会计师提交年检资料)

  中注协行业系统微信服务号      行业系统小程序
  如有撤销、注销及转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不在系统提交年检申请资料。填写《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3)、《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并将附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80号希望大厦注册部,联系电话:0351-5639691。
  年检结果在省注协网站和中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事务所登录系统上报注册会计师材料:
  1、2022年度社保证明缴纳明细、退休证或相关退休证明资料(上传到年检系统中“上传附件的社保证明材料”);

  2022年事务所参保人员明细如图示
  2、2022年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抽取2个月)或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薪金证明,若工资现金发放的请事务所提供原始凭证记录(上传到年检系统中“上传附件的完税证明材料);
  3、属于国企内退、下岗、离岗、停薪留职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上年度年检已提供证明资料的,本次年检时无需重复提供;
  4、上年度年检公告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注册会计师,需上传退休证;2022年度新注册时已提供退休证的,或以前年度年检已提供的,本次年检时无需重复提供。
  (二)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登录系统上报材料:
  1、以注册会计师个人身份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请年检,登录地址为:https://cmis.cicpa.org.cn,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2、系统上报社保证明材料(2022年度社保缴纳明细);
  3、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
  六、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2、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3、本人或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其它需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年检。
  七、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按照年检工作要求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年检材料的,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省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撤销、注销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涉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提交山西省财政厅,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
  为保证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的即时准确,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对变动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351-563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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