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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等七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8]6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17
实施时间: 2018-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8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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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学会、内蒙古工程爆破协会、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内蒙古医药商会、内蒙古家庭服务业协会和内蒙古企业文化创新研究会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7-2021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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