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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0-19
实施时间: 2021-10-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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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照1:1: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困难群体身份经历的参保缴费人员,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保留100元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十四五”时期,对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政策保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落实《河北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做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防止因伤致贫、因伤返贫。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019〕2号),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落实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返乡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巩固提升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将2017年以来每年新增结余不低于80%用于委托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跨省通办”。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网上申请。落实超期业务督办等工作机制,提升转移业务经办效率。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力度,基本实现人口全覆盖。加快河北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进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实现“一门一网一次”,全面提升服务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加强参保登记信息等基础数据管理,逐步统一参保信息采集标准,有序做好重复参保信息标识等工作,提高基础数据采集和缴费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根据农村特点,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畅通线下缴费服务场所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积极推进缴费服务与经办服务线下“一厅联办”和线上“一窗联办”,持续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掌上办”缴费服务实现区域、人员、险种全覆盖。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强化省级抓总、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政策衔接、任务落实和督促考核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机制作用,有效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与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和政策宣传辅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做好各地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认定识别和动态调整。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的监测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乡村振兴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参保信息数据比对,加强重点群体监测分析,积极主动开展社会保险帮扶工作。
  (三)加强督导调度。各级人社、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残联要强化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确保社会保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细化工作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确保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应代尽代、应发尽发。加强工作督促调度,持续跟踪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要推广其经验做法;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不落实、风险防范不力的给予督导批评。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定期收集意见建议,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开展“看得懂、算得清”政策宣传活动。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入村入户入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挖掘社会保险帮扶的生动案例,讲好乡村振兴中社会保险帮扶故事,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65号)于202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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