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缴纳2022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10
实施时间: 2022-11-10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一)电子税务局
  1.电脑端:即日起,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移动端:即日起,可通过“随申办”APP(含“随申办”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在线缴纳税款,进入服务有两种方式。
  (1)搜索“个人房产税缴纳”;(2)“办事频道-服务大厅-按部门-市税务局-个人房产税缴纳”。
  (二)付费通网站
  即日起,纳税人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或使用付费通APP、“付费通账单查缴”微信公众号,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三)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四)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22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2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2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按照本提示“解答一”相关内容网上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现场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问:如何获取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

  答:为践行“绿色税务”理念,创新“互联网+税务”模式,我局推出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服务功能,税款入库后纳税人可通过该功能查询、保存、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电子纳税清单。具体获取方式如下:
  (一)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通过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获取。
  (二)两种移动端方式之一:①“随申办”APP(劳动就业/个税服务);②“支付宝”APP(市民中心/税务/税务大厅/办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获取。
  注: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进行上述操作。

  七、问: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获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或至本市任一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八、问: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纳税人不在上海,可按照本提示“解答一”相关内容网上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九、问: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十、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打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及已缴税情况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二)使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打开“涉税查询/房产税查询”进行查询。
  (三)使用“随申办”APP,打开“生活服务/房产税查询”进行查询。
  (四)使用“支付宝”APP,打开“市民中心/税务/房产税查询”进行查询。
  (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认定?

  答: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二、问: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可按照本提示“解答一”有关上海电子税务局缴税流程进行网上缴纳;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问: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或通过“上海税务”微博、微信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豫政[2020]5号 2019/9/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辽财预[2006]60 2006/3/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 内政字[2023]77 2023/6/1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国家税务总局大 2023/6/1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018/10/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 甘地税发[2009] 2009/3/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1/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青地税发[2009] 2009/6/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0]11 2010/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宁地税发[2004] 20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