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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9-8
实施时间: 2022-10-8
失效时间: 2025-10-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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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减按每平方米0.1元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国库。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2021〕37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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